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(免)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及解读

发布时间:2025-02-05 10:43:05

作者:驼铃云

 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(免)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及解读主要内容如下:

 公告主要内容

 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方式:货物报关离境后,已实现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;未实现销售的按 “离境即退税、销售再核算” 方式,先申报出口预退税,后续再核算。

 申报出口预退税要求:在申报明细表 “退(免)税业务类型” 栏填写 “海外仓预退” 标识;区分未实现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申报,未区分则统一按未实现销售申报;生产企业用单独申报序号,外贸企业用单独关联号申报。

 出口预退税核算时间: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,核算期为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 1 日至次年 4 月 30 日,经同意外贸企业可在核算期内任意时间办理。

 出口预退税核算处理情形: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,确认应退(免)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差异情况,无差异确认 “无需调整申报”,有差异确认 “需要调整申报” 并调整;核算时货物未实现销售,确认 “需要调整申报” 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,后续销售后按现行规定重新申报。

 变更退(免)税办法等处理:已申报出口预退税但未核算的纳税人,变更退(免)税办法或撤回备案,应先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。

 备案单证管理:除现行规定的单证备案外,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,可用海外仓订仓单等资料备案;应将销售记账凭证等销售佐证资料作为备案单证,在货物实现销售或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后 15 日内完成留存,可选择纸质化、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。

 税务机关审核与处理: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办理,发现疑点核查排除后再办理,对未按规定留存或伪造销售佐证资料的,追回已退(免)税款并按规定处理,查实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公告解读补充

 出口预退税申报细节: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 “9810”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申报,填报申报明细表时注意填写标识、区分货物销售情况以及使用不同申报序号或关联号。

 同一项号货物未全部销售申报:可区分已销售和未销售部分分别申报,也可全部视为未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。

 未在规定期限核算处理:税务机关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,纳税人待货物销售后按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(免)税。

 销售佐证资料相关处理:申报时无需报送,按 “离境即退税、销售再核算” 办法申报的在货物实现销售后 15 日内留存,按现行规定申报的在申报后 15 日内留存;未按规定留存按未按规定单证备案处理,销售佐证资料伪造、虚假的按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处理。

 收汇材料报送:除特殊情形外,无需报送收汇材料。

 公告施行前出口货物处理:在公告施行前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但未申报出口退(免)税的货物,按 “离境即退税” 办法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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